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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省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8 11:13:12信息来源: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发改收费发〔2023〕36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标准

国产药品再注册费每品种由8928元降为4400元。

二、降低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每品种由25389元降为12600元、变更注册费每品种由9765元降为4800元、延续注册费每品种由9765元降为4800元。

三、国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改为备案事项,不收注册费。

四、降低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五、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非税票据,收入缴入省级国库,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药品注册费(103044801)”科目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103044802)科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六、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申请,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2〕1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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