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将 5 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5年11月,晋城市某公安分局依法对孙某涉嫌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孙某为承揽晋城市某县一建设工程项目,与晋城市某建筑公司相关人员串通,约定由孙某借用该公司资质参与项目投标,中标后由孙某实际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该建筑公司仅派员履行项目监督职责。为确保中标,孙某等人随后联系多家公司,串通其按照预先商定的预算金额制作投标文件参与陪标,通过统一报价、围标串标的方式操纵投标结果,排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2022年8月,晋城市某建筑公司以1000余万元的合同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2025年11月,晋城市某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侦查。经查,2020年至202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借用晋城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经营资质,采取串通投标的违法手段,先后非法承揽某县多个工程项目,涉案中标项目金额累计达5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2026年2月,晋城市某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为确保其代理的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某县一工程项目,委托犯罪嫌疑人程某联系3家具备投标资质的企业,伙同程某本人代理的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上述涉案公司通过由罗某、程某统一制作并提供投标报价、工程量预算等核心投标文件的方式实施串通投标,恶意操纵投标结果。最终程某代理的公司以600余万元的合同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中标后该项目全部工程实际由罗某代理的河南某公司负责组织施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晋城市某道路照明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串通投标案。晋城市某住房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实施的道路照明提升工程EPC总承包项目,2024年1月5日由A公司以992万元中标。经查,投标企业B公司、C公司、D公司存在投标文件制作电脑MAC地址完全相同的异常情形,涉嫌串通投标,2025年11月27日,晋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查实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26年3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对B公司罚款人民币81877.6元,对其时任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处以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计4912.66元,对C公司、D公司分别罚款人民币51173.5元,对两家公司时任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张某某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各2558.68元。
案例五: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城市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2025年9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晋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通过“欧贝平台”(招标采购平台)参与“晋城某公司2025年4月某配件”招标采购项目过程中,向采购方提交了一份假冒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意图通过此文件证明其已获得产品制造方的合法授权。后经权利方确认,该授权文件系伪造。经进一步调查,该伪造文件由当事人联系相关人员(2025年11月该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制作并使用。该项目报价总额为72412元,因授权文件造假,当事人投标资格被取消,未产生实际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2025年12月3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2412元的行政处罚。
